10月28日晚,我院鸿渐学社在阅读美国著名律师、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徳肖维茨的《致年轻律师的信》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后以“律师应否为有恶行之人辩护”及“怎样算是成功的辩护”为引,论辩“律师行业是否存在自有的道德观”,进而对“司法审判的目标何为”、“律师在审判系统中的地位若何”以及“是否存在绝对正义之说”进行有益的探讨。本次讨论会,目的在于调动社员的思维和激发其潜能,让刚入“法道”的大一学子直视心中的疑惑并通过论辩,学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增强法律人的专业素养〰️。
在围绕“律师应否为有恶行之人辩护”的论辩中,正方提出了“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公民权利”🈷️👨🦼、“律师的职能在于帮助被控诉一方以期达致两造间平衡”、“律师的职责在于辩护而非裁判”等有力观点。然而进入“怎样算是成功的辩护”的论辩时,诸社员因立场不明而选择中立。正方是以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为准绳🙆🏿,反方则以律师自身的专业素养及常识判断为准绳🙇。结果🗝,正方提出了罗尔斯“无知之幕”的观点,主张律师应在不带主观判断的前提下单纯视其当事人为法律服务受助者为其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以免律师立场随时变动而使控辩双方实力失衡。然而,此观点下律师究竟是否沦为器械工具呢?籍此🦸🏿♂️,学社成员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正义🧜、律师定位🧑🏼💻,最后问题直指“是否存在正义之说”。在通过阅读《正义十二讲》第一讲内容的启发下⚪️,学社通过多角度论述,对《正义论》中的观点作了更深人的探讨,并以法及国家的权力来源为视角对国权神授➛、神法治国、社会契约论等观点予以鉴别💼、思考♗👩🏻🦲。
三个多小时的思想碰撞与交流🌧,让社员们获益良多。或许如今的我们👩🏿✈️👳♀️,思想还远不够成熟👮🏿♂️,阅历也远不够丰富,但作为“鸿渐”的一员,我们坚信着:我们定会越飞越高!